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五家渠紫青侦探社

侦探调查 婚姻调查 婚外情取证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紫青
  • 微信:17798941239
  • 电话:17798941239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新闻中心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2-09        浏览次数:362        返回列表
2023年1月11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五家渠垦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诉称双方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不断加剧,但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双方均未提出离婚。现因夫妻间感情始终无法修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五家渠垦区法院特制订《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并于立案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适用离婚案件)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相关附件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引导案件当事人诚信诉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法院及时高效、准确地查清案涉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妥善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社会根基。